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滨海湿地保护,维护滨海湿地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滨海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盐城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特别是丹顶鹤、黑鹳等珍稀鸟类,旨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盐城自然保护区概况 盐城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江苏省盐城市境内,是一个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为主要目标的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境内,地处全国著名三大洼地之一的里下河地区,规划面积为809公顷,湿地面积586公顷,湿地率79%,湿地分为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3类,永久性淡水湖泊、永久性河流、草本沼泽等3型。共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湿地恢复区和合理利用区三大功能分区。
江苏省积极推进海岸带生态修复工作。海岸带是黄海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海岸带的生态环境,江苏省开展了沿海湿地保护、滩涂生态修复等行动。这些举措不仅可以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还可以提供优质的生态环境,吸引更多的海洋生物在此繁衍生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将第四条中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的组织、协调工作。”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无锡市的排水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排水设施的监管,确保其完好运行,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地方实际情况,条例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该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排水活动,包括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不在其涵盖范围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关注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首先,第十四条规定,城市在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时,需遵循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确保设施设置不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和污染。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避免环境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第五章专门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三十条强调,城市市区内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需向环保部门申报项目信息,包括名称、施工地点、时间、主要工具及预计噪声水平,还需提交污染防治措施,以便于提前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3、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
4、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红线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