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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4-08-01      浏览:18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卫生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书。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商场门店外摆摊,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进行摆摊,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主、次干道由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经市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6年6月22日通过,于2016年6月28日公布,共八章七十七条,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城市,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合法。深圳车主把车停在公共绿化带上3个小时,收到3230元天价罚单事件,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的,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将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生态保护

1、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景观的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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