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是山西省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水污染的发生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山西省作为中国的重要能源基地,工业发展迅猛,但同时也面临着水污染的压力。因此,制定这样一部条例,旨在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水污染防治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丹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晋城市境内丹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1、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组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划定、保护补偿、培育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2、第三十二条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开发的区域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参照国家公益林的划分标准,确定本省的生态公益林,并给予重点保护和经济补偿。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商品林经营。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按其权属,分别由省、市、县、区相应的林业管理机构经营管理。
1、第一条 为加强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提高汾河中上游流域内水工程和万家寨引黄工程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标准体系。
3、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5、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6、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的护堤地宽度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十米至二十米;其他河流的护堤地宽度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五米至十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法律分析:2018年10月26日。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答案】: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4、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5、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主要关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需与机场所在地市、县级政府以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合作,根据国家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公开给社会。机场管理机构需与地方政府协作,制定详细具体的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