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以保障公众健康和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条例制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该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环境保护活动及其管理。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着重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条例,市和区县(自治县)的环保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生态环境质量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定期向政府汇报和通报相关结果(第七十七条)。在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时,必须遵循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在项目完成后评估其生态效益(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强调敏感区域的保护,禁止在特定区域从事污染活动,如住宅楼内不得经营产生噪声的业务,且要求排污者管理排污口并负责污染物排放。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记录。
条例的适用范围与目标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水体的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目标是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水环境的需求,同时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该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机动车,除铁路机车外,包括由内燃机驱动或牵引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2、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日,在第63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并正式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这一新的防治措施取代了2002年3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标志着重庆市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3、重庆4月1日起,机动车在年检时,将采取新方法进行尾气检测并单独颁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获得绿色标志的,全城可通行,获得黄色标志的将限区域通行,没有获得绿标或黄标的,将被禁止上路。《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4月1日起实施。
1、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强调敏感区域的保护,禁止在特定区域从事污染活动,如住宅楼内不得经营产生噪声的业务,且要求排污者管理排污口并负责污染物排放。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记录。
3、十二)删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四十条。(二)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 例旨在加强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素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条 例共分为六章45条 ,主要内容包括市容设施、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有。根据查询《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信息显示,重庆搭雨棚的规定是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5米并保持整洁、美观。
重庆九龙坡区违建雨棚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违章安装防盗网,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盖的,并保持整洁、美观,以上规定以外的属于违法建筑,将有物业进行拆除。